境外資金專法首年優惠即將到期,中區國稅局表示,台商個人若有資金存放於海外配偶名下,只要過去有合併報稅,或該配偶在台灣居留滿半年以上,即可成為台灣的稅務居民,配偶名下的海外資金也同樣可以適用專法,順利引資回台。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提供海外所得回台新選擇,今年8月14日前匯回,可採8%優惠稅率課稅,若再將資金作實質投資,將可再享半額退稅。官員指出,由於首年期限將至,近來常常接獲台商詢問外籍配偶適用專法的可能性,希望能將配偶海外資產匯至台灣。
官員表示,這方面雖然要看個案認定,好消息是專法並不受限於國籍,而是端看申請人是否為台灣的稅務居民,因此非本國籍人士也有機會申請。
官員表示,個人成為稅務居住者有二個認定方式,首先是看居住期間,同一年度台居留期滿183天,當年度就會視為台灣的稅務居民;除此之外,不論單一年度的居留時間長短,若台商過去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都有合併海外配偶一同申報,這位配偶也會視為台灣的稅務居民。
安侯建業會計師王佩如提醒,實務上不論台商在海外有陸配或越南配偶,欲申請依專法引資回台,重點都在稅務居民身分而非國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時,需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已取得國籍者可提供身分證影本,尚未取得身分證的外籍配偶,則可以檢附居留證作為證明文件。
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彩凰表示,除了外配之外,譬如台商將中國大陸資金存放於特定他人帳戶內,這類情況亦時有所聞,更需要提供相關契約或法律文件佐證,供國稅局審核該筆資金是否確為台商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