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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之相關規定

最新法令 2020-08-11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餘萬元,其中檢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診所單據5餘萬元,保險給付3萬餘元,均不予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鄭侑真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8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40bef35847424586b77a3b398f248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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