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

最新法令 2022-01-29

財政部今(2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業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說明,109年度起因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該部訂定109年度上開費用標準時,增訂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之租稅協助措施。鑑於110年度疫情未緩解,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110年度有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之必要,故適度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費用率如下:

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需採取更高規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92%〕;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7%。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二、「非醫事人員」部分,考量110年度因應疫情提供之延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收入減幅評估標準與109年度相同,且受影響程度與防疫前線之醫事人員有別,爰維持年度收入總額減少達30%及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規定,並調整110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之比較基礎,放寬為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以合理反映自109年度起即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營運情形,並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附件一:「稽徵機關核算11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附件二:「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三:「110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傳真:(02)2396-9038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13:30~17:30  
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稽核組: 地址:11005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47號6、7樓 總機:(02)2764-2296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稅免稅及限制出境等業務: 地址:540024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7號5樓 總機:(049)2232-733 
版權所有:財政部賦稅署 建議瀏覽解析度1024*768,並符合IE10(含)以上、Firefox及Chrome瀏覽


出處: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75fd0e6d1a44334a2bd9395fa95a3f8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