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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之喪葬費係採定額扣除,並非按實際支出扣除

最新法令 2020-07-0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家人往生所支付之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在遺產稅申報時,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係採定額扣除,財政部每年12月底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103至109年發生之遺產稅案件,喪葬費可扣除額為123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既採定額扣除,雖實際支出200多萬元,尚不得按實際支出金額全數自遺產總額列報扣除,申報時亦無須檢附佐證資料。另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黃素勤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3


出處: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f57e716b1bc4ad8b0d94b1cce29ac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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