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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購地利息抵減兩個方式

新聞媒體 2020-09-12

企業所需土地分二種,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設廠、辦公等需求所購置的土地,相關借款的利息可以列入每年度的費用節稅;然而若僅是為投資等目的,而非投入實質營運活動所需,就要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未來土地出售時,才可以正式列為收入減項、享抵減效果。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土地實際過戶或交付使用後,借款利息才可以作為費用列支。

然而同一條也規定,如果這筆土地用途不是作為企業營運所需的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就要以「遞延費用」列帳,未來等到土地出售時,才可以轉為收入的減項。官員表示,在稅法的規定底下,意即只有作為企業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才能列入每年度的費用節稅。

舉例而言,無論是各行各業,如果購買土地是為了要建造營運所需的辦公室、廠房等,官員指出,這種就是所謂的「固定資產」,相關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年度費用。

然而最近台北國稅局也查獲,轄內某公司列報100萬餘元銀行借款利息,借款用途是作為支付土地價款使用,但這間公司購地的目的,卻是為了公司的投資考量,因此整筆利息支出被國稅局轉列遞延費用,公司也遭調整補稅。

官員表示,稅法中所謂「非屬固定資產」的情況,其實絕大多數就是買賣賺價差,或是作為出租產品,向他人、其他公司收取租金的情況,也就是涉及投資性質的行為,譬如壽險業名下的土地,除了部分作為自身辦公室使用,很多其實都不能算是固定資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建設公司,官員表示,建商採購土地,多半是為另外發展建築商品的用途,土地並不是自身日常營運所需,因此也不能算是固定資產。

購地相關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以後土地發展成房地商品後,實際出售時再將出售前所支付的利息,列為出售房地收入的減項。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85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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