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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40萬元(20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因超過上限9萬元,故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9da196c5bf34c76a841482ee31d2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