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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並繳納應納稅額之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其107年度贈與稅額450萬元之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即15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反之,若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即15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會依規定,以其未繳納稅捐450萬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除依法提起訴願,應同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致資金遭凍結或不動產被查封等,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0e91ee6a2b54ee79d0f132b41cb72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