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遺產稅制規定,遺產免稅額為每人每件1,200萬元。不過,國稅局指出,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五年有繼承免課遺產稅的財產,則繼承人繳納遺產稅範圍將涵蓋到當時免稅的遺產。
依照我國遺贈稅法第16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若是已經繳納遺產稅,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財政部在1986年函釋補充註記:如果是死亡前五年繼承的「免遺產稅財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不能適用該優惠條款。
在稽徵實務上,其實我國多數遺產稅案件都是免稅情況,因為目前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外,還有各項遺產扣除額,幾乎可涵蓋大多數的案件,所以該函釋對一般民眾影響較大。
遺產扣除額包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18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