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請按約定分期期限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依限繳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表示因遭公司裁員,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若其僅有的自住房屋遭拍賣,將嚴重影響家人生活,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停止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徵得該局同意後,核准甲君分12期繳納稅款,甲君藉由分期方式逐期順利繳清欠稅,並得以保留房屋不被拍賣。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後,請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經核准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協商其他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 切勿置之不理,以致個人財產遭拍賣而蒙受損失。(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1aea946cf2047e08869cb5b619b7b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