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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請併同檢視有無應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
一、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盈餘者。
二、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虧損,惟108年度稅後損益為盈餘者,109年度虧損應優先自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減除後無虧損餘額,或該虧損餘額小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估計虧損減項者。
三、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虧損,108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零或虧損,惟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估計虧損減項者。
舉例說明如下:
單位:新臺幣萬元
該局指出,為免營利事業漏未檢視,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表二、以109 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以核算是否應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確實依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檢視是否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7054ea5e51641ceba8150c9cbdc73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