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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應正確標示,以免受罰

最新法令 2020-09-11

  為確保民眾買到的口罩都符合法令規定,經濟部呼籲市售口罩無論進口或國產,醫用或非醫用,均應依法正確明顯標示。

  經濟部表示,醫用口罩須依藥事法等相關法令標示,拋棄式非醫用口罩,則須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拋棄式非醫用口罩一定要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進口商資訊、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數量或規格、製造日期等項目;為使民眾清楚辨識,業者應於外包裝上清楚標示,使民眾一目了然知悉口罩產地來源、主要成分或材料等資訊。

  經濟部表示,後續將加強口罩流向及標示查核,如經查獲未依商品標示法正確標示者,將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限期改正,另有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告違規廠商名單。

新聞發言人:商業司 陳秘順 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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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s://gcis.nat.gov.tw/mainNew/publicContentAction.do?method=showPublic&pkGcisPublicContent=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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