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2.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但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或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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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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