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若亞抗稅促成「名模條款」增訂,但個人補稅官司持續纏訟,直到今年5月28日才由法院判決確定,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補稅額也由新台幣5萬1264元降為3萬496元,歷經15年終於抗稅成功。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舉辦「109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評選出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的6則稅法判決,其中,在名模林若亞抗稅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的「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也名列其中。
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前的契約內容與實際合作、勞動情形經常不一致,進而影響國稅局對所得性質的判斷,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所得,稅負會存有落差,尤其在「名模條款」(薪資所得核實減除方案)去年上路前,模特兒的成本費用支出能不能於報稅時扣除,與國稅局經常見解不一,導致衍伸稅務爭議。
例如名模林若亞在申報2005年綜所稅時,認為自己從凱渥領取的99萬元薪資,應該要能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再課稅,但與國稅局見解不一,最終遭補稅5萬1264元,她不服提出行政救濟,最終促使財政部增訂「名模條款」,但林若亞個人補稅官司仍持續纏訟。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直到今年5月28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國稅局上訴,以前一次「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為最終結果,才讓纏訟15年的官司落幕。
黃俊杰指出,最終依照林若亞主張,其收入性質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成本費用支出,不用全額以薪資所得計稅;重新計算後,林若亞只需補稅3萬496元,可少繳2萬768元;肯定此判決為重要里程碑,將有利未來知名模特兒、球星、主持人爭取租稅權益。
黃俊杰說,此判決有兩項值得肯定的地方;首先,在判決過程中,法官找來林若亞及凱渥公司,當面釐清以「比利分拆方式」,釐清凱渥拿到的收入,多少歸屬於公司、多少屬於林若亞個人,最終談妥以「七三分」方式計算,首次建立起這方面可參考的分配模式。
其次,有別於過去法院對稅務案件的判決,大多採「發回更審」,而非自行做出判決,爭訟雙方又不斷上訴,導致衍伸萬年稅單,「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則是明確指出補稅金額上限,是相當難見的好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