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病毒疫情現已趨緩,各國政府均訂定相關防疫政策,嚴格管控國境,但也直接衝擊經濟,造成各公司收入銳減,導致原有契約關係受到嚴重動搖;更甚者,公司可能因經營不善而瀕臨倒閉,進而影響到契約履行。本文就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簡單整理如下:
一、契約調整
任何契約成立後,原則上除非經過各方當事人同意有所更改,否則不論是給付金額或是給付期程等,都應該要依照契約約定履行,然而我國法律針對特別情況,有例外之規定,如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或「不安抗辯權」規定,這些規定過去實務上不是那麼常使用,但是因為現在全球疫情延燒,致使這些特殊規定在特殊情況有適用之機會。
舉例而言,在供給契約中,供貨方若有先行交貨義務,且約定收貨方於收受貨物後一定期間內給付款項。然而收貨方受到疫情影響,發生財務危機,顯然無法於出貨後遵期給付貨款,供貨方可能陷入給付貨品後收不到貨款風險,但不出貨又可能會有違約風險的兩難中。此時即可考慮行使民法上的「不安抗辯權」,要求收貨方先行給付貨款或提供擔保;反之,若收貨方被主張不安抗辯權,也應有反制之道,例如提供證明,以向供貨方確保自身仍有履行契約義務的能力。
另外像是經營商場、戲院等的公司,可能不堪負荷租金或權利金等成本,此時即可援引「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內容。倘是出租人在面對承租人提出此一聲請時,亦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可接受的調整方案,以保障自身最大權益。
二、破產或重整計畫考量及境外交易紛爭因應
受疫情衝擊,公司營運不佳,陷入財務困難、甚至瀕臨破產邊緣,此時可能會走向需要向法院聲請重整或破產程序。同樣的,遇到交易相對人或債務人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的機率也大幅提升。
此外,我國屬貿易型國家,產業高度仰賴進出口。目前已有公司面臨外國廠商發生財務危機,此外國廠商積欠我國公司高額貨款,卻因外國廠商逕自向當地法院聲請破產而無法受償。更甚者,我國公司為了製造產品,訂購很多原物料,其在無法收到外國廠商款項的情況下,仍會被原物料廠商追討貨款。可以預期,將來各產業皆可能需要面對諸如此類的跨國商務糾紛。
舉例來說,假設歐美廠商訂了一批貨物,公司已於2月初交貨,貨物海運期間因疫情爆發,歐美廠商向法院申請破產程序獲准,程序中其不可先向個別公司清償債務,此時可視交易契約條件,建議公司盡力主張該批貨物所有權尚未移轉,要求退貨。
三、勞資糾紛預防措施
疫情期間,防疫假問題、居家作業辦法、工時計算、勞工解僱甚至是大量解僱勞工等相關勞動法令議題因應而生。倘有放無薪假或是進行合意減薪之需求時,均需經勞方同意,若有工會,則需與工會協商。又以大量解僱勞工為例,程序上必須依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辦理。此法是為了避免公司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要求倘公司要解僱一定數量勞工時,應於一定期間前提供解僱計畫書給主管機關,所謂一定數量的勞工,要依公司的規模予以計算。建議公司應妥善規劃,遵循勞動法令謹慎處理相關議題,以預防產生重大勞資糾紛。
由於環境劇變,交易的時空背景都已大幅改變,預期將來面對的法律風險層出不窮,建議各企業應盡早進行全盤的規劃以及建立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順利度過本次疫情的衝擊。(本文作者為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資深律師陳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