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的便民服務,自108年12月1日起,只要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繼承人列報符合特定條件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之遺產稅案件,備齊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等整合性服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符合特定條件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就財產種類而言,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之不動產、現金、存款、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與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就扣除額而言,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且未償債務合計500萬元以下、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喪葬費及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扣除額、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之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或經代為收受國稅局審酌,需另行查核等案件,尚須經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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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紀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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