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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締約國之企業適用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最新法令 2022-04-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他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簽署之所得稅協定(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沙烏地商工總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沙租稅協定)已於110年11月1日生效,並自111年1月1日開始適用,係我國簽署的第34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於協定開始適用後,如有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依所得稅協定申請減免所得稅者,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應課徵所得稅,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之規定,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惟當該企業屬於應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述文件,併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減免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倘沙烏地阿拉伯商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於111年4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A公司為甲公司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若該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臺沙租稅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或未經由其在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提供前述技術諮詢服務,A公司得檢附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甲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沙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該局強調,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正本、授權書正本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等,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f29a499e3e040a48bb68d236e8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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