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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人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方得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滯留國外多年,因欠繳已確定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新臺幣350萬元,經國稅局審酌符合上揭法令規定,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捐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銀行存款陸續遭行政執行機關扣押執行,惟仍不足,甲君近期將返國,並願意提供其配偶之銀行定期存單擔保所欠稅捐,經辦妥擔保設定手續後,已解除甲君出境之限制。
該局提醒,受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用以解除出境之限制,但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利。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352952ebef44bc79669dc5cd315d470